海宁市工程拆除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拆除施工市场秩序,确保工程拆除施工安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海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拆除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其他非招标项目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符合下列评标原则: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活动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评标,认真履行职责,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 评标活动及当事人应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计价要求和评标办法
    第五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拆除要求,拆除工程量,投标报价方式、格式,投标文件是否需要提供电子版,以及电子版的具体格式要求等。
    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统一的拆除工作量报价的,拆除工作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编制,并由招标人承担拆除工作量的相应责任。
    招标文件发放前,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工程拆除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工程拆除项目评标办法以商务为主,其中,技术分权重为20%,商务分权重为80%。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第八条 工程拆除项目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细则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程序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经济专家为N人时,技术专家为N+1人。
    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人,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除招标人以外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评标委员会的分工、主持对投标人的询标、组织具体相关事项的表决、提醒相关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等事宜。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
    (三)初步评审;
    (四)澄清;
    (五)详细评审;
    (六)确定评标基准价;
    (七)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八)编写评标报告。

第四章 定标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排序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情况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必须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如发现对确定中标人有显失公正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列入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办法有针对性的补充或修改,但事先必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各方市场主体和责任人,由市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程拆除施工评标办法和标准(暂行)

    1.总则
    1.1 为加强对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的评标工作的管理,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37号令)等相应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1.2招标人按规定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3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估法评审,原则上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综合得分前   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选择1-3名),招标人应按照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4 中标候选人的情况须在    (具体地点)     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
    1.5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在公示期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查实,确实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取消中标资格,新中标候选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产生。
    1.6 本工程由                 实施监督管理
    1.7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8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2.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2.1 负责本工程的评标工作,依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方法和相应法规处理评标中出现的问题;
    2.2 确定评审需要澄清、核实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2.3 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并提出最终意见;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
    2.5 推荐排名前    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6 填写和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评标程序
    3.1 资格审查
    3.2 初步评审;
    3.3 澄清;
    3.4 详细评审;
    3.5 书面评标报告。
    4.资格审查
    4.1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的资格进行查审,内容如下:
    4.1.1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资质   级,年检合格有效;
    4.1.2 检查投标人是否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合格有效;
    4.1.3 检查投标人是否持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合格有效;
    4.1.4 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执业资格)
    4.1.5 海宁市外企业,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出具的诚信证明。
    4.1.6 检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2 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能进入初步评审程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将不再进行评审。
    5.初步评审
    5.1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5.2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评标办法,判定投标文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在实质性内容上予以响应。
    5.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比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或者与所有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不符,或者限制、影响了招标人权利或投标人责任及义务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且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地方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装订等;
    (6)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
    (8)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拆除工作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1)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澄清
    6.1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通知投标人,要求其澄清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但不得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拆除费用报价或其他实质性的内容。
    6.2评标委员会应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7.详细评审
    7.1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和比较。
    7.2评审的主要原则及方法:
    7.2.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7.2.2评标委员会将从技术、商务报价二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技术权重为20% ,商务报价权重为 80% ;
    7.2.3 技术评审内容:拆除工期、拆除实施方案、人员配备、机械配备、拆除质量等;
    7.2.4 商务报价评审内容:报价是否有效、拆除费用报价打分等。
    7.3 具体的评分分值分配如下:
    7.3.1 技术得分(满分20分)
    (一)、拆除工期(基本分2分)     有工期保证金的得基本分;否则不得分。     (二)、技术标方案评审(基本分15分)     1、拆除措施合理可靠(满分2分);拆除措施不合理的,扣0.5~1.5分;不设置的,得0分。     2、拆除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配置合理(满分3分);拆除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扣0.5-2.5分;不设置的,得0分。     3、拆除进度安排科学合理(满分4分);安排不科学合理的,扣0.5~3.5分;不设置的,得0分。     4、拆除安全保证措施可靠(满分4分)。安全保证措施不合理的,扣0.5-3.5分,不设置的,得0分。如投标当年及上一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的,扣2分、发生严重伤亡事故的,扣4分。
    5、根据技术标实施方案编制的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审,合格的得基本分2分,基本合格的得0.5分。
    (三)、拆除质量(基本分3分)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 2、不能承诺招标文件拆除质量要求,应按项扣分。
投标人的技术标的各分项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技术评委各成员的打分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二位)。
    7.3.2 报价得分(80分)
    (1)对各投标人的拆除费用报价进行分析,审查有否异常报价等情况。如发现投标报价有异常时,可以由评委界定其是否为无效标。
    (2)拆除工程设有最低(或最高)拦标价,低于(或高于)拦标价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高于(或低于)拦标价的投标文件有效且进入下一步评审;
    (3)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文件中,将以最高价(或最低价)作为评标的基准价;低于(或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或高)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企业商务标得分。不计负分。(百分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即千分位,计算出的分数值保留二位小数)
    [注:7.3.2款括号内或括号外的文字,在招标文件中应根据项目实际选用不同的文字]
    (4)报价、基准价均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
    7.4技术得分、商务报价得分二项得分相加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7.5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6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人综合评估得分的高低,按序推荐前2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8.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负责填写书面评标报告并递交招标人定标(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